2010年3月14日 星期日

廢除死刑時機未到

2010/03/15

在王清峰下台事件中,大家第一次看到「選民的反撲」。白冰冰「全國人民用手中選票教訓」的震撼發言,嚇住了府院,不得不十萬火急處理王清峰。誠然,就文明進程及人權標準看,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王清峰的價值觀沒錯。但文明有先進後進之分,做為後進國家,當多數民眾都覺得謀殺案令人髮指、暴力頻傳,台灣且是世界少有家家裝鐵窗的社會,則廢除死刑時機顯然未到。
死刑廢除論者大多頂著人權、宗教慈悲的神聖光環,要大家尊重生命、一命不應以另一命相抵,說文明進步的三部曲是法律由報復主義(以牙還牙)向懲罰主義、感化主義(包括寬恕)逐級過渡。
但是謀殺案涉及相對人權,加害者若有人權,被害者人權向誰索取?尤其對手段及用心兇殘、罪無可逭的殺人者,死刑不只是告慰死者,撫平生者,給受害者一方最起碼的補償,而且殛刑可儆效尤。到目前為止,還無人能否認死刑的震懾、嚇阻效果大於一切。「治亂世用重典」也是建立在震懾、嚇阻的有效性上。
人權論者之被指偽善、雙重標準,正因為他們只看到加害者人權。尊重生命論者類似。當正常善良人的生命受不到尊重,卻一味去尊重殺人者生命,這對嗎?這不會產生社會失衡,反而讓善人更沒保障嗎?
同理,宗教界人士講三世因果,把無故被殺死視為前世果報,或講生命是上帝賜予,人沒有權利剝奪,他們同樣犯了以宗教代替法律、以神律干預人律的錯誤。神權時代已經過去了,宗教統治已證明是黑暗時代,難道人類還要回到黑暗時代嗎?難道法治的正義公平標準還比不上宗教的公平標準嗎?
廢除死刑當然是好事,問題是必須先拉近社會文明的落差。北歐在19世紀末期就廢除了死刑,英國及西方各國稍晚,也大多在20世紀前期到中期。其前提是人權觀及尊重生命觀普及,廢除死刑後謀殺案也沒有增加。而東方是家父長社會,對身體的暴力習以為常。
當你看到滿街棄養及到處被凌虐的貓狗,你就知道這個社會的文明還待提升。當你看到中共領導人宣稱「人民吃飽就是人權」,對政權的挑戰動輒被下獄、毒打,連法輪功這種和平宗教也不容許,你就知道這個社會連文明都還談不上。活得像野獸的一群人,你去跟他講人權及尊重生命,這不是對牛彈琴嗎?
而且感化的成果太短暫或太希有了,個人感化還不如社會教化(如教育制度);宗教作用確實重要,但永遠是輔助力量而非主導力量。台灣到達文明及人道社會還有一段距離,當兇殘無比的謀殺讓社會人人髮指且輿情皆認可殺該殺時,廢除死刑就還言之過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