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5
*今年五都選舉一個奇特現象就是,慣於操弄族群對決的民進黨刻意避開對決,國民黨反而刻意操弄藍綠對決。原因很簡單,對決是劣勢一方反敗為勝的張本。族群對決是以己方族群優勢去挑撥選民,藍綠對決則是以己方藍綠優勢去挑撥選民,讓選民服從族群或藍綠偏見,無法選賢與能。
*許多人以為族群及藍綠對決是新興民主國家常態,從未想過改變。其實二者絕非民主常態,而是部落主義的過時殘留。什麼國家部落主義嚴重且分裂,什麼國家就是落後及停滯國家。一向落後的非洲固然因為部落主義而不易走向進步,原本進步的黎巴嫩也因部落主義對抗而一夕崩毀。台灣則因為長期政黨對決而在21世紀遭逢「失落的十年」,眼看極權中國享受經濟長足發展,民主台灣反而陷入放棄安全或放棄繁榮的互扯後腿中。
*根據學者對非洲當代部落主義的分析,鬥爭各方把攻擊及護衛焦點指向一個替代靶子(如同台灣指向李、扁、馬,現在國民黨又繼民進黨之後指向司法),同時所有對執政者、執政黨的不滿,最終都導向部落主義,訴諸族群偏見、仇恨、清洗。
*台灣類似非洲的最原始例子不是原住民,而是蔓延整個清代的械鬥,從分類(分族群、分來處)械鬥到同類(同族群、同來處)械鬥,台灣俗諺以「任反(造反)不成,任征(征討)不平」形容台灣民性。到今天,只要台灣人不是被迫屈服,而是容許你不服我、我不服你,分類及同類械鬥習性就仍歷久彌新。國、民兩黨的對決無異清代械鬥的現代版本。
*台灣民主容許政黨延續械鬥習性,但選民能容忍這種不正常現象永不改變嗎?儒家說「善戰者服上刑」,選民也該說「善鬥者落選」。通常極端派在一般社會只是少數,只要政黨採民主競爭正途,少數人根本不足為患。不幸,為了選舉獲利,台灣主要政黨都帶頭搞部落主義。李登輝總統任內,國民黨保守派指控他台獨及數典忘祖。馬英九總統任內,民進黨指控他傾中賣台。三個月前民進黨還把ECFA與賣台劃等號,現在為了中間選票,又偃旗息鼓。而國民黨則把蘇貞昌、蔡英文打為扁珍貪腐集團,似乎扁珍貪腐,扁政府官員也全體有罪。凡此等等,都是尋找替代靶子及挑激部落仇恨的惡行。
*部落主義只會產生部落國家,民主競爭才會產生公民國家。阿扁貪污被押,民進黨口徑一致,指摘司法,要護衛阿扁人權。郝龍斌選情告急,國民黨推翻「當家不鬧事」承諾,準備上街鬧事。這些不像話的兩黨對決,正是台灣一切價值顛倒、是非錯亂的根源,而其目標不過是選舉獲利。選舉利益使政黨誤國誤民在所不惜,也提醒選民對「神聖一票」更需小心愛惜。
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
台灣民主法治前進一大步
2010/11/12
台灣於短短一週內,經歷了扁案的兩次大衝擊,人民宛如在洗三溫暖。一次是金改弊案一審,廿一名被告竟然全判無罪,理由是無行賄意圖,金控合併也不是總統職權,扁家巨款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在沒有對價關係下,無法判決有罪。另一次是龍潭購地弊案及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三審定讞,扁珍各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期十一年及八年,阿扁確定入監服刑,卸任總統禮遇全部取消。
一方認定非總統職權,所以不屬職務收賄罪。一方認定利用總統實質影像力,所以屬職務內收賄。二者孰對孰錯?任何人憑常識想都知道,如果列舉的職權範圍之外都不算犯罪,那公職人員可以做的壞事太多了。大家不要忘記,當年陳瑞仁檢查官調查扁案,阿扁也是把一切有關資料都列為機密,屬總統職權(憲法權),大法官更做出對扁有利的解釋,讓陳瑞仁處處碰壁。當年扁的總統職權涵蓋如此之廣,為什麼到了金改弊案主審法官周占春手中,扁的總統職權突然又變如此之小?
總統是全國權力最大的人,不限於兩岸及外交,這點絕對無人敢否認。但在中華民國憲法中,最高行政首長卻是閣揆。難道只因為憲法規定,總統就成了不是最高行政首長嗎?周占春正犯了這樣不顧常識及現實的毛病。而且周的推論非常一廂情願,即金控合併非總統職權,所以總統所有與此有關之行為皆非職權行為,非職權行為即非犯罪行為。
周占春故意忽略,金控合併並不是閣揆或部長的政策,閣揆及部長只是職務上幫助總統推動及執行政策,總統才是實質負責人及監督人。自從閣揆副署職權取消後,閣揆就已定位為「總統幕僚長」,閣揆及部長無論如何都要遵照總統政策及指示辦事。不只總統經常越權指揮部會,總統還可透過國安會明正言順指揮部會。
最高法院的三審定讞判決,無異推翻了周占春的論證,正式釐清所有人都要受《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包括藉勢藉端強索財物、利用職務上機會作取財物等,以及凡收錢能產生職務上之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何況龍潭案及買官案事主辜啟允及陳敏薰皆直認所送巨款非政治獻金,而是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
前元首犯罪坐牢,在南韓及日本已有多位前例,在其他新興民主國家更是屢見不鮮。南韓辦了幾位總統後,人民「主權在民」信心大增。美國把尼克森趕下台後,民主視野也更上層樓。一個法治國家之最高境界就是「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沒有不能碰觸之禁地,完全打破「貴族」迷思。台灣有了第一個前總統犯罪坐牢,台灣的民主法治等於前進一大步。這對台灣是好事而不是壞事。
台灣於短短一週內,經歷了扁案的兩次大衝擊,人民宛如在洗三溫暖。一次是金改弊案一審,廿一名被告竟然全判無罪,理由是無行賄意圖,金控合併也不是總統職權,扁家巨款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在沒有對價關係下,無法判決有罪。另一次是龍潭購地弊案及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三審定讞,扁珍各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期十一年及八年,阿扁確定入監服刑,卸任總統禮遇全部取消。
一方認定非總統職權,所以不屬職務收賄罪。一方認定利用總統實質影像力,所以屬職務內收賄。二者孰對孰錯?任何人憑常識想都知道,如果列舉的職權範圍之外都不算犯罪,那公職人員可以做的壞事太多了。大家不要忘記,當年陳瑞仁檢查官調查扁案,阿扁也是把一切有關資料都列為機密,屬總統職權(憲法權),大法官更做出對扁有利的解釋,讓陳瑞仁處處碰壁。當年扁的總統職權涵蓋如此之廣,為什麼到了金改弊案主審法官周占春手中,扁的總統職權突然又變如此之小?
總統是全國權力最大的人,不限於兩岸及外交,這點絕對無人敢否認。但在中華民國憲法中,最高行政首長卻是閣揆。難道只因為憲法規定,總統就成了不是最高行政首長嗎?周占春正犯了這樣不顧常識及現實的毛病。而且周的推論非常一廂情願,即金控合併非總統職權,所以總統所有與此有關之行為皆非職權行為,非職權行為即非犯罪行為。
周占春故意忽略,金控合併並不是閣揆或部長的政策,閣揆及部長只是職務上幫助總統推動及執行政策,總統才是實質負責人及監督人。自從閣揆副署職權取消後,閣揆就已定位為「總統幕僚長」,閣揆及部長無論如何都要遵照總統政策及指示辦事。不只總統經常越權指揮部會,總統還可透過國安會明正言順指揮部會。
最高法院的三審定讞判決,無異推翻了周占春的論證,正式釐清所有人都要受《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包括藉勢藉端強索財物、利用職務上機會作取財物等,以及凡收錢能產生職務上之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何況龍潭案及買官案事主辜啟允及陳敏薰皆直認所送巨款非政治獻金,而是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
前元首犯罪坐牢,在南韓及日本已有多位前例,在其他新興民主國家更是屢見不鮮。南韓辦了幾位總統後,人民「主權在民」信心大增。美國把尼克森趕下台後,民主視野也更上層樓。一個法治國家之最高境界就是「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沒有不能碰觸之禁地,完全打破「貴族」迷思。台灣有了第一個前總統犯罪坐牢,台灣的民主法治等於前進一大步。這對台灣是好事而不是壞事。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