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2
台灣於短短一週內,經歷了扁案的兩次大衝擊,人民宛如在洗三溫暖。一次是金改弊案一審,廿一名被告竟然全判無罪,理由是無行賄意圖,金控合併也不是總統職權,扁家巨款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在沒有對價關係下,無法判決有罪。另一次是龍潭購地弊案及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三審定讞,扁珍各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期十一年及八年,阿扁確定入監服刑,卸任總統禮遇全部取消。
一方認定非總統職權,所以不屬職務收賄罪。一方認定利用總統實質影像力,所以屬職務內收賄。二者孰對孰錯?任何人憑常識想都知道,如果列舉的職權範圍之外都不算犯罪,那公職人員可以做的壞事太多了。大家不要忘記,當年陳瑞仁檢查官調查扁案,阿扁也是把一切有關資料都列為機密,屬總統職權(憲法權),大法官更做出對扁有利的解釋,讓陳瑞仁處處碰壁。當年扁的總統職權涵蓋如此之廣,為什麼到了金改弊案主審法官周占春手中,扁的總統職權突然又變如此之小?
總統是全國權力最大的人,不限於兩岸及外交,這點絕對無人敢否認。但在中華民國憲法中,最高行政首長卻是閣揆。難道只因為憲法規定,總統就成了不是最高行政首長嗎?周占春正犯了這樣不顧常識及現實的毛病。而且周的推論非常一廂情願,即金控合併非總統職權,所以總統所有與此有關之行為皆非職權行為,非職權行為即非犯罪行為。
周占春故意忽略,金控合併並不是閣揆或部長的政策,閣揆及部長只是職務上幫助總統推動及執行政策,總統才是實質負責人及監督人。自從閣揆副署職權取消後,閣揆就已定位為「總統幕僚長」,閣揆及部長無論如何都要遵照總統政策及指示辦事。不只總統經常越權指揮部會,總統還可透過國安會明正言順指揮部會。
最高法院的三審定讞判決,無異推翻了周占春的論證,正式釐清所有人都要受《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包括藉勢藉端強索財物、利用職務上機會作取財物等,以及凡收錢能產生職務上之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何況龍潭案及買官案事主辜啟允及陳敏薰皆直認所送巨款非政治獻金,而是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
前元首犯罪坐牢,在南韓及日本已有多位前例,在其他新興民主國家更是屢見不鮮。南韓辦了幾位總統後,人民「主權在民」信心大增。美國把尼克森趕下台後,民主視野也更上層樓。一個法治國家之最高境界就是「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沒有不能碰觸之禁地,完全打破「貴族」迷思。台灣有了第一個前總統犯罪坐牢,台灣的民主法治等於前進一大步。這對台灣是好事而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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