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2月14日
*菲律賓將台籍跨國電話詐騙嫌犯一併移交中國,在台灣引起朝野撻伐:又是各部會同仇敵愾,又要菲國政府道歉,又想對付菲勞。幾乎沒有人想過,我國國家主權或國民人權真的受損了嗎?主權對外的意義是否只有權利,沒有國際責任?一個既不盡國際責任又對本國及他國人民受害無法(無能)交代的國家,算什麼主權國家?只談主權權利,而且是虛擬的主權權利,難道不是錯亂的主權觀嗎?
*從威斯特法里亞條約以來,國家主權特別是民族國家主權就被過度神聖化,宛如獨裁及無限權力的君主(霍布斯及盧梭思想的化身)。然而隨著民主時代及全球化時代來到,主權不再如此排他及無限。民主國家對內採分權治理,「人民」既是終極的主權者,又沒有實質治理權。對外方面,國際法及超國家組織約束、分享了國家主權。治理及國際治理的重要性遠超過單純的主權伸張及主權維護,國際規範及國家憲法也規定及限制了主權。
*跨國電話詐騙就是主權必須遵守國際治理及國際規範的例子。按照台灣法律,國民在境外犯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縱使遣送回台,亦不受追訴。這表示,我們的主權包庇境外犯罪。而國人所犯的電話詐欺罪,大多是跨國性,基地在境外,如中國大陸、美國、菲律賓等,受害者不可勝數,主要是婦女及獨居老人,受騙金額動輒全部積蓄,傷害極嚴重,犯罪集團中甚至包括不少嫺熟司法漏洞的內行人士。
*我曾問過北市刑大,有了嫌犯指紋及犯罪證物,能否由下而上,一網成擒?該官員回答我,根本無法辦,因為詐騙電話經過國際間重重轉換,抓不到人,能抓的都是最末端取款的車手。
*台灣輸出大批國際電話犯罪集團,卻不能抓,也無法辦,能辦到的都是中國公安部門,破案後再將相干人犯遣送回台。這次菲律賓將人犯移交中國,因為犯罪地點及受害人都在大陸,中國主動偵辦、成案,有受害人提告,中國也對一干嫌犯下達拘捕令,再正式交涉菲國遣送。從國際治理及國際規範觀點,我們實在看不出菲國處理有何錯誤。莫非要將嫌犯移交消極辦案,遣返後又確定逍遙法外的我方?那台灣的國際責任又在哪裡?台灣政府對長年以來成千累萬電話詐騙的受害國民又如何交代?
*法務部以虛擬主權宣示我方對大陸犯罪有審判權及管轄權。民進黨明明是「境外犯罪不涉主權」的獨派論者,卻為了攻擊馬政府「主權退縮」而突然變身另一種虛擬主權論者。二者都只關注國家主權及其延伸的境外人權,卻毫不在乎這些他們要保護的境外國民是國際犯罪的加害人及國際秩序的破壞者。台灣朝野為犯罪集團祭出國家主權及國民人權,不啻沙烏地阿拉伯為反對美國緝捕賓拉登而大吵國家主權及國民人權。這不只是錯亂的主權觀,而且小鼻子小眼睛,全然「不識時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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